离开豪门后回村养老火了 第33节(1 / 2)
殷鸾看着云舒在地上铺得整整齐齐的双层床铺,上面放了一个枕头,一方薄毯,视线上移,她睡的床就紧挨在旁边,和他睡的地铺只有半臂距离。
殷鸾默默收回视线,有些局促地站在床边没动。
“愣着干什么,去洗漱过来睡觉了!”云舒铺好床后,转过头来看着他。
殷鸾的脸慢腾腾红了,好在晚上灯光柔晕,整个屋子都罩了一层柔光,看不太出来。
说完这句话,云舒自己也觉得哪里有点怪怪的,不由清了清嗓子,站直身道:“今天在那么多台摄影机下当工具人,你不累吗。早点洗洗休息吧,估计明天节目组又有什么花活。”
殷鸾点点头,抿唇到:“那、那你先洗吧,等你洗完我再洗。”
云舒道:“那也行。”
她就拿了件宽松t恤进洗手间去,准备用最短的时间洗个战斗澡。
等她走进浴室后,殷鸾就静静在地铺上坐了下来。
浴室里传来哗啦哗啦的水声,还有她用手心抹着沐浴乳泡泡在身上每一寸肌肤游走时的滑腻声音,听在他的耳中都异常地清晰。
殷鸾默默垂下头,脸越来也红,覆盖在眼睑浓密的睫毛止不住地轻轻颤栗。
云舒冲完一个凉后,换了件宽松t恤出来,只觉得整个人凉快多了。
她见殷鸾还一动不动坐在地铺上,便道:“你去洗吧,我洗完了。”
殷鸾站起来,清润的眸子在接触到她的视线时,倏地变得有些紧张、游移。
云舒用条干毛巾擦着被洗澡水打湿的头发,扬了扬下巴:“你还愣着干什么,我可要睡觉了。”说完她丢开毛巾,捂着嘴打了个哈欠。
殷鸾磕磕绊绊应了声:“哦…,好。”
他慢吞吞走进浴室,站在洗手间前,有点为难地看着墙壁上支着的花洒——如果他的双腿如果被水完全打湿的话,就会变回鲛人鱼尾的。
殷鸾害怕自己会吓到她。
如果被她看到他那个样子的话,她一定会被吓到的吧。
殷鸾眼神里有着某种难以言喻的忧伤,静静看着那个滴着水的莲蓬头出神。
过了半晌,他走过去,将花洒打开。
水声传到了外面房间,云舒已经躺在床上昏昏欲睡。
殷鸾就那样安静地站在盥洗台边,看着花洒流出水来,水流从地板砖上趟过,没过他的脚心,涓涓流向入水口。
十五分钟后,殷鸾洁净了手脸,从洗手间走出来。
云舒又打了个哈欠,这阵已经快十一点了,平时她早就睡了。
见到殷鸾出来,她看了他一眼,忽然意识到一件事儿。
好像从她认识他第一天开始,他就穿着他那条银光幻彩的裤子,她给他买的休闲裤,他从未换过。
云舒忍不住好奇:“你好像每天都这身衣裳,你都不用换洗的吗?”
殷鸾在地铺坐下来,眼神不敢直视她:“我、我之前洗过了。”
云舒有点纳闷:“哦。”
难道是在家里的时候,晚上洗完澡搓洗了,第二天干了又穿上的??
这家伙还挺爱卫生的嘛。
云舒躺在床上,毫无边际地想着。
房间里就这么安静了一会儿。
云舒原本已经有些睡意了,可是这会儿旁边地铺突然多躺了个人,她有点不太习惯,闭了几次眼睛都睡不着。
这时候,静静躺在地铺上的殷鸾有些迟疑地开口:“那个段天泽……他,他是你什么人?”
云舒翻过身,面对着他,懒懒一笑:“怎么,原来你也会八卦啊?”
殷鸾抬起眼眸,看着她,轻轻摇头:“那个人狂妄自大,几次对你粗暴无礼,我不喜欢他。”
云舒见他这么说,深有同感地哼哼一声,道:“那个段天泽我其实以前也没见过,以前我只知道有他这么一号人,没想到今天一见,他还真是给了我个‘惊喜’。”
云舒因为觉得殷鸾失了忆,又对纪家和段家的事儿完全不了解,是个局外人,便心无芥蒂地跟他聊起来:“我不是跟你说过吗,我以前被一户人家收养,就是那个纪雨欣她爸妈家。”
殷鸾睁着澄润的眸子,静静地听着。
云舒继续道:“当年我和纪雨欣都在三岁时走丢了。纪雨欣走丢后,她爸妈找了很久没找到女儿,就想去福利院领养了一个,这个养女就是我了。”
“我被领养进他们家后,一直被当做纪雨欣的替代品,在那个家生活了十八年。”
“段家就是纪家生意上的一个合作方,两家估计有点交情吧。那时候已经过了十几年,我养父母都觉得自己女儿可能找不回来了,就想让我去和段家的儿子联姻,好巩固他们之间的生意合作。”
“段天泽就段家那个儿子。但这个所谓联姻实际上只是两家父母有这个意向罢了,段天泽挺瞧不上‘我’的,当然,我也从没瞧上过他。”
“不过,估计也是因为从小的经历和成长环境吧,我觉得‘自己’心理应该也是有点问题的。”
“总之,在这十八年间,我的养父母从没放弃过寻找他们的亲生女儿,我自己的爸妈也是一样。就在上个月,我养父母从东市警方那儿得到了当年的重要线索,几乎可以确定他们的女儿就在东市。”
“我很清楚自己在那个家的存在意义,知道他们的亲生女儿回来后,我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尴尬身份,以及以后面对纪雨欣时的各种“摩擦”。所以,在纪雨欣正式被找回家前,我就告别了我的养父母,去当年领养我的福利院那儿找到了我当年走丢立案的派出所,最后回到了海角村。”
云舒语气有点伤感:“起初我以为我的亲生父母应该还健在,毕竟算起来他们应该也才四十五岁。可是没想到,几年前一场车祸,他们都离世了。”
如果她能见见她那对朴实的父母该多好啊,云舒遗憾地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