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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身份核实之后,有法庭的工作人员带领,到法庭旁边的房间等候传唤。

他们在这里有专人看着,不能互相交谈,也不能看手机或者电脑,基本上只能干坐着,或者看看房间里面事先放的一些法律杂志和法规法典。

证人出去之后,法官再一次向控辩双方确认她们的意图。

顾念之说:我们坚持控告罗嘉兰故意杀人罪,没有改变。

蔡胜男也说:我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没有改变。

这就是要把官司继续打下去的意思。

法官抬了抬手,说:那由控方开始传唤证人。

这也是法庭一贯的做法。

先由控方,也就是原告,阐述自己的指控,然后列出证据,最后用逻辑把证据串起来行成令人信服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指控。

接着才是辩方出手,反驳控方的指控。

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确认举证责任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告对方谋杀,当然要拿出自己的证据证明对方谋杀,而不是让对方证明自己没有谋杀。

就像你说你邻居杀人了,不管你是大庭广众之下当着记者的面说的,还是在微信群里披着马甲私下里说的,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邻居确实杀人了,而不是你大嘴一张,邻居就恨不得自杀来证明自己没有杀人。

围观的看客也不能因为这人的视频没有打马赛克并且全网流传之后再被删除,就认为她说的是实话。

这是不行的,法律不是这么判的。

指控杀人这么严重的罪行,拿不出切实的证据,甚至连有效的线索都没有,只是空口一句我觉得,我听说,我认为,那不是指控,那是造谣,是诽谤,需要负法律责任。

顾念之当初一直无法让警方和检察院立案,就是他们认为她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的时候,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宋锦宁和罗嘉兰的案子比较复杂,而顾念之作为原告律师,必须要跟检察院合作,先向他们证明这个谋杀案确实成立。

被检察院认可之后,她向检察院的举证,就会被当做是检察院认可的证据,上交给法庭。

法庭进一步核实之后,才会立案,确定开庭日期。

兜兜转转那么久,直到从白瑾宜那里拿到关于罗嘉兰的一个关键证据,顾念之这个指控里最重要的一环才扣上线,被检察院和法院分别认可。

顾念之刚才被法官说她的陈词中带过多的个人感情色彩,坐下之后检讨了一下自己,确实有些激动了。

因为当初是顾念之第一个意识到宋锦宁被严重精神虐待,那时候的震撼太大,她的个人情绪不可避免掺杂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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